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或者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法院在审理民间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首先应依法审查合同的效力,再以合同效力为基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判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1. 审查委托人、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一般而言,依法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等均可作为委托人签订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一般受托理财无须经过特许审批,若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时则需审查有无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
2.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
保底条款是指无论委托理财盈利或者亏损,委托人均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甚至或许收益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委托人本应自负的风险再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一般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而无效。保底条款无效,不一定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保底条款是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
委托资产亏损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合同有效时,从其约定,受托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合同无效时,审查双方对合同无效时的过错及双方对委托资产的过错。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委托他人理财时,应当充分评估受托人理财的资质及能力,理性判断,时刻关注自己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受托人不专业理财行为,应及时与受托人沟通了解情况,并果断采取措施达到止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