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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作者:马晓雅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次举报


近期律师代理了一起修理设备过程中引发的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争议。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实务中属于非常常见且容易混淆的法律关系,两者诉讼基础和承担责任不同,因此进行厘定变得十分重要。

案件简介


原告李某某2021年10月在被告处进行设备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因水泵电机铁片溅入眼中,造成眼球角膜裂伤缝合、晶体切割,经伤情鉴定为十级。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案件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二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一方(承揽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完成另一方(委托人)所提供的工作或任务的义务,以获得报酬。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独立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方式和时间,并可以自己选择是否使用其他人力资源来完成工作。承揽人主要以完成工作的结果来获得报酬,委托人对工作过程的控制相对较少。
劳务关系是指一方(雇佣人)为另一方(雇主)提供劳动力,按照雇主的指示和管理完成工作,并获得雇主支付的工资或报酬。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对工作过程有较强的控制权,包括劳动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雇佣人主要依赖于雇主的指示和支付工资或报酬来完成工作。
因此,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作责任的承担方式、工作过程的控制权以及报酬形式的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独立承担工作责任并以完成结果为主要报酬依据;而在劳务关系中,雇佣人按照雇主的指示和管理完成工作,并以支付工资或报酬为获得报酬的主要途径。在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处理的是维修工作,交付的是工作成果,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认定为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赔偿的数额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承揽人的角度来讲,应当为定作人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和工作场所,在指示环节进行安全提醒,同时在选任开始审查好各类证件,承揽给具有资质的公司及个人完成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内降低承揽关系下的风险。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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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雅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


马晓雅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 专修民商法、公司法,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行政诉讼、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