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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昌平线发生事故,受伤者如何获得赔偿?

作者:马晓雅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0次举报


前言

 

据新闻报道:12月14日18时57分,地铁昌平线西二旗至生命科学园上行区间,两辆列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部分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报道统计共有515人送医院检查,其中骨折102人,无人员死亡。据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雪天轨滑导致前车信号降级,紧急制动停车,后车因所在区段位于下坡地段,雪天导致列车滑行,未能有效制动,造成与前车追尾。目前社会各界均在关注事故发生原因,希望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在正文开启前笔者首先向事故中受伤的朋友们表达祝愿,希望他们身体尽快恢复健康,其次就涉及受伤后如何获取赔偿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一、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进行主张

。?




1、运输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乘客购票后双方就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关系,地铁的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乘客发生伤亡,地铁承运公司是赔偿义务人,在乘客未能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将地铁承运人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2、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地铁承运公司的运营事故造成了乘客健康权、身体权受损,可以向侵权主体主张侵权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就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择一进行选择,具体如何进行选择,可以考虑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进行主张。?



二、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当乘客乘坐地铁遭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如果造成了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赔偿项目数额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医疗费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实践中常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定,收入状况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则以正式票据作为凭证考虑是否因就医产生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马晓雅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 专修民商法、公司法,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行政诉讼、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