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的相关事宜,我们需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劳动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既可能是雇佣者也可能是受雇者。
其次,因为提出诉讼代表着和劳动争议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与之建立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各类行政管理机构和劳动者,均可被赋予提出劳动纠纷诉讼的权利。
然而,若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未达到相匹配的程度,那么就应当允许其以单独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最后,若因某些难以预见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亲自提出诉讼,他们亦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
除此之外,其他人则没有提出诉讼的权利。
其次,在提出劳动纠纷诉讼时,必须明确被告的身份。
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被诉人的具体身份,即对方当事人。
如果原告并不清楚究竟是何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能出现无人应诉的状况,进而影响到整个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视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
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并不具备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