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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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涉及双务合同解除的案件时,应否严格基于原告的请求权做出裁判?

作者:韩雪涛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2次举报
2023-08-29
【裁判规则】: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双务合同解除类案件时,应参照纪要第36条的程序和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原告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告知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一并予以处理。基于上述规定,在因双务合同引发的诉讼中,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被告主张继续履行,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继续履行,而被告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要特别注意对合同解除的后果应一并处理,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当依职权向当事人明确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韩雪涛律师,现任山东德衡(即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就职于多家大型企业从事采购管理、综合管理等工作多年,执业后专注于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德衡(即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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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220********75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