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涛律师
韩雪涛律师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如何认定?

作者:韩雪涛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次举报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旅行社考虑到老年团的特点,对于出行安全多次作出明确提醒,既有口头告知也有搀扶接送。此种情形下,若老年游客自行选择在雨后换穿拖鞋外加一次性鞋套前往就餐从而摔倒,旅行社员工知晓后立即予以询问并送医,则不应认定旅行社未就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换言之,在合同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限度。所谓合理限度,即不能苛责旅行社提供超出其当下经营能力和客观可能性的安全保障服务,权利与义务要保持相对平衡。完全行为能力人自主参加对价较为便宜的团队游时,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只需满足一般安全保证需求,不能苛求其提供一对一的全程陪同照看。参加团体游的游客,也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于社会一般理性人可预判的危险主动加以规避。
规则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合同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曾任职于多家大型企业,从事采购管理、综合管理、法务管理等工作,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侵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德衡(即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犯罪、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