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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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以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审查处理?

作者:韩雪涛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5次举报
2023-07-24
当事人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经审查协议有效的,应当以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结算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 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一方仅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认结算协议效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2. 双方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或者接收造价报告但未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认定为结算协议;
3. 存在多份结算协议的,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主XXX举证,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韩雪涛律师,现任山东德衡(即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就职于多家大型企业从事采购管理、综合管理等工作多年,执业后专注于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德衡(即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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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220********75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