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杨律师代理原告(反诉被告)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甲先生因商品房预售合同产生纠纷。A公司起诉要求甲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甲先生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租金损失,并办理不动产权证或解除合同。
案件事实
2021年11月30日,A公司与甲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先生购买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789000元。合同约定甲先生支付首付款395000元,剩余购房款394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交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合同签订后,甲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但剩余购房款因按揭贷款未办理成功而未支付。A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甲先生于2022年9月13日自行入住。
争议焦点
甲先生是否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A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租金损失。
是否应解除合同或办理不动产权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房屋交付:涉案房屋已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五方验收,符合交付条件。甲先生于2022年9月13日自行入住,视为房屋已实际交付。
付款义务:甲先生应支付剩余购房款394000元。按揭贷款未办理成功不能成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
逾期付款违约金:甲先生应从2022年9月1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逾期交房违约金:A公司应支付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0224元。
合同解除:甲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甲先生支付购房款39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9月11日起计算)给A公司。
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24元给甲先生。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甲先生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启示
本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付款方式和交房条件。同时,开发商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杨梦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