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乙女士因商品房预售合同产生纠纷。A公司起诉要求乙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乙女士则辩称因A公司未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尾款。杨律师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事实
2020年11月25日,A公司与乙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乙女士购买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1000008元。合同约定乙女士支付首付款500008元,剩余购房款50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女士支付了首付款,但剩余购房款因按揭贷款未办理成功而未支付。A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乙女士使用,乙女士已在该房屋注册经营至今。
争议焦点
乙女士是否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A公司是否应协助乙女士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付款义务:乙女士应支付剩余购房款500000元。按揭贷款未办理成功不能成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
逾期付款违约金:乙女士应从2022年6月1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合同履行:乙女士在知道无法按揭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其他履行方式,仍要求按一手房按揭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判决:
乙女士支付购房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给A公司。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启示
本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付款方式和责任。同时,开发商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购房者办理相关手续。
杨梦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