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对方不还钱,我可以扣押他的东西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俞律师会从不同的方面带大家认识、了解民法典,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顾名思义,就是将他人的财产进行扣留和搁置的权利。留置权在我国普遍存在,对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具有一定的压迫作用。留置权为法定物权,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设立的,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具备了留置权行使的条件,留置权自然成立,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和左右。
那么,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呢?来听俞律师一一进行讲解。
第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不能够擅自留置。如乙欠甲10万元到期没有偿还,甲将乙停放在乙小区停车场的汽车拖走,进行扣留,此时是非法占有,而并非留置。
第二,债权人所主张的债务已到期但债务人未清偿,留置权只有在债务到期后才能成立。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乙欠甲的钱11月1号才到期,那么在11月1号之前,甲就无权行使留置权。
第三,债权人占有的留置物应该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比如,仓库管理人在没有收到仓储费的情况下可以留置仓库里的货物,因为仓储费是基于仓库里面的货物产生的,但是不能扣留债务人的车辆或者其他财产,仓储费和车辆并没有任何关系。
好了,让我们回顾下今天内容所涉及的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好,今天的法律小知识就说到这儿,希望能对您的生活有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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