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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雯律师做客南京电视台为您解读“丈夫婚外赠与第三人财产的行为有效吗?”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俞雯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9次举报

案情简要:小李和小王系合法夫妻,小李与第三人在工作期间产生了恋爱关系,第三人也明知小李已婚的事实。两年内小李向第三人转账了100万,用于第三人的生活开支,小李的妻子小王发现后,将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0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第三人明知小李有配偶仍旧和其继续交往,并且接受这一财产赠与,双方的行为都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这100万赠与夫妻财产的行为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所谓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有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两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是为了便于管理的目的,比如《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是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说违反了这一条,那么就会归于无效,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有相关规定,说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这就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从法律上来说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如果只是管理性规定,不会必然导致无效;如果是管理性规定,但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法条回顾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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