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9年3月,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接触后,王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但李某坚决不同意,并采取多种方式胁迫王某与他结婚,双方最终登记结婚了。不久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庭审过程中,李某承认胁迫王某登记结婚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主观上不同意登记结婚,李某以对王某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愿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的行为构成胁迫。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故受胁迫方王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那法律上对于“胁迫”是怎么认定的呢?俞雯律师为您解读?? 法律上所谓的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并不是基于内心。 胁迫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 1、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也就是存在胁迫意思。 2、胁迫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的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3、胁迫须具有不法性,包括手段或者目的的不法性,反之则不成立胁迫。 4、因果关系,受胁迫人基于胁迫产生的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换言之,意思表示的作出与胁迫存在因果关系。 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