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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民法典”第373期:小区内的哪些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俞雯律师为您解读

作者:俞雯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7次举报

某小区部分业主诉称,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四次选聘并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均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而是自行决定。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内容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审定,部分业主要求罢免这家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业主大会与该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们的做法合理吗?业主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一些事项吗?俞雯律师为您解读??

法院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作出的,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议,才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被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且不能代表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部分业主合法权益,故部分业主主张撤销业主大会与某物业公司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诉求,于法有据,应当将该份物业服务合同予以撤销。

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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