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某市某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覃X吉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移送某XX检察院审查起诉,X检察院审理查明:2020年,刘X以高薪策划组织被告人覃X吉与覃X保、覃X侠等人非法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覃X吉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高额工资为诱,拉拢引诱被告人梁X乔、覃X彬、覃X杰等十五人非法出境至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同时认定覃X吉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主犯刘X于2024年3月18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反复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研究案卷材料,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的了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为主犯,若认罪认罚刑期为8-10年,本人认为较重,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我依法向法庭陈述被告人未参与积极谋划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部分证据得到了审判庭的认可,最后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点评:本案控方将只要涉及与被告人关联人的均认定系被告人实施与参与同时拉拢、引诱,并与主犯刘X形成共犯。而本人阅卷后认为:被告人与主犯刘X并未形成共犯,其未参与谋划、出资和安排偷越的路线等,不能仅以其提供一些信息给其它被告人了解情况而将其认定了帮助拉拢、引诱,此部分意见得到了审判法官的采纳,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判决。 本人认为控方的证据一般都以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事实为准,对一些罪轻的证据收集未予以重视,重打击,因此作为辩护人,我们应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罗绣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