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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陈*霞离婚纠纷一案,法院驳回离婚诉请

发布者:匡亮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9日 6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湘0104民初4322

原告徐*,男,1980年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湖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霞,女,1979年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玲,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亮,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与被告陈*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3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 依法判令原、报告领养之女徐*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4 5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比较坎坷,双方曾于2007年、2015年、2020年三次提过离婚。被告曾患精神方面的疾病,医生说被告25岁大脑发育完全后该病会减轻,不会影响生育,原告就没在意了。但此后,被告每两年会发一次病,发病时会出现家庭暴力倾向,不仅伤及原告,有时会伤及原告父母。由于被告患病,结婚 10 年也不能生育小孩,无奈之下,双方于20159月领养了一个小女孩,取名徐*哲。自202027 日至今,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分居期间双方无来往,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霞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恳请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三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从相识、相恋、结婚至今20多年,感情深厚,婚后生活和谐美满。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婆媳关系不融洽,但通过努力是可以改善的,被告一直诚心和努力维护双方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的和睦,双方和好具有极大的可能性。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而且小孩尚小,原、被告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法院酌情考虑被告对家庭的付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给被告多分,小孩徐*哲由被告抚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 2001 年在培训机构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20045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因被告身体原因双方未生育小孩。2015 9月,原、被告领养了一个女孩,取名徐*哲。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婆媳关系等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不是儿戏,承载的是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徐*与被告陈*霞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前经过了必要的交往和了解,婚后,双方相互扶持,收养了小孩并共同培养教育,并共同购置了房产,可以认定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虽有争执与摩擦,但并非原则性的问题,且离婚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信任理解,珍惜家庭亲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努力创建和谐的家庭环境。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会作出改变来维护夫妻感情,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阴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匡亮;联系方式:15773282915。 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期间担任法官助理,协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5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离婚、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