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匡亮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9日 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0121民初1010号
原告曹*国,男,1954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兰,女,1970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亮,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国诉被告黎*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 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国请求本院判令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被告返还原告205 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曹*国、被告黎*兰自愿离婚
二、双方一致同意被告黎*兰返还原告曹*国款项56000 元,款分70个月支付,每月800元,每三个月一付,于当期
最后一月的月底付款,被告黎*兰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第一期还款 2400 元,款付至原告曹*国个人账户,账号∶621700121003395076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隆安支行;
三、若被告黎*兰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上述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原告曹*国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黎*兰在返还56 000 元的基础上再额外返还44 000元
四、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原告曹*国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原告曹*国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证 明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1010号原告曹*国与被告黎*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5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