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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国诉被告黎*兰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匡亮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9日 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1)湘0121民初1010

原告曹*国,男,1954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兰,女,1970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亮,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国诉被告黎*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 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国请求本院判令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被告返还原告205 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曹*国、被告黎*兰自愿离婚

二、双方一致同意被告黎*兰返还原告曹*国款项56000 元,款分70个月支付,每月800元,每三个月一付,于当期

最后一月的月底付款,被告黎*兰应于2021831日前支付第一期还款 2400 元,款付至原告曹*国个人账户,账号∶621700121003395076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隆安支行;

三、若被告黎*兰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上述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原告曹*国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黎*兰在返还56 000 元的基础上再额外返还44 000

四、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原告曹*国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原告曹*国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56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1010号原告曹*国与被告黎*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56日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

匡亮;联系方式:15773282915。 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期间担任法官助理,协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5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离婚、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