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育津律师
应育津律师
浙江-丽水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办理聚众斗殴罪一审,取得缓刑

发布者:应育津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16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本案,于2021年 11 月2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30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应育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22年6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指派辩护人应育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与某某(另案处理) 因琐事在酒吧内发生纠纷,经其他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并未起冲突。陆某、郭某(均另案处理) 下班后,被他人持刀追砍。某某为了泄愤,与被告人马某相约在丽水某处斗殴。被告人马某纠集某人等(均另案处理) 等人参与斗殴: 某某则纠集某人等(均另案处理) 等人参与斗殴。被告人马某与某人等人携带关公刀、菜刀、钢管等器械前往约定的斗殴现场,后被告人马某等人将携带的器械藏放在附近的草从内。

双方人员陆续到达之后,为解决纠纷,被告人马某与某某相互扭打,过程中,某某被被告人马某压制,周某等人见状持棒球棍、砍刀追打被告人马某等人。被告人马某等人见状四处逃散。经鉴定,被告人马某与某某的人体法医学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21年 9 月26 日,被告人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及其指派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司法鉴定书,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被告人马某的指派辩护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应育津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领域和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