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起算问题,常常成为理赔争议的焦点。当一笔保险金申请遭遇“故障日期早于购买保险日期”的拒赔理由时,被保险人往往感到困惑与无助。君审律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帮助一家企业推翻保险公司的“起保时间”拒赔决定,获赔财产险保险金23万元。此案对于厘清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认定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背景:保单生效当日的理赔争议
2022年3月10日上午,南京某物流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重型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于当日上午10时30分完成收费并出具保单,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22年3月11日0时起至2023年3月10日24时止”。
然而,就在投保当日下午3时许,该车辆在运输途中突发发动机故障,经检查确认为发动机内部机械故障,需大修处理,维修费用预计23万余元。物流公司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后,作出了拒赔决定。拒赔理由是:保单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自2022年3月11日0时起开始,而故障发生在2022年3月10日下午,属于“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的事故”,且故障日期早于购买保险日期,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物流公司认为,自己已在当天上午完成投保缴费,车辆在下午发生故障,理应获得保障。在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物流公司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向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保单约定的“零时起保”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采用“次日零时起保”的格式条款,将被保险人投保当日的风险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主张保单已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次日零时,该约定合法有效,投保人既已签字确认,就应受其约束。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零时起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
- 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审查:我们指出,保险公司采用“次日零时起保”的格式条款,使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至次日零时之间存在保险保障的“空窗期”。这一条款实质上是免除了保险公司在“空窗期”内的保险责任,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我们提交的证据显示,保单中的保险期间条款并未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进行突出显示,投保过程中也无人向物流公司解释“零时起保”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 投保人合理期待的保护:我们向法庭强调,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合理期待是获得即时保障。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后、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不予理赔,这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也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不符。
- 引用司法实践:我们向法庭提交了相关司法案例,指出多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倾向于认定“零时起保”条款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取保费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与判决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保险期间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物流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保险合同成立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投保人已按约定支付保费,保险合同关系已经建立。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责任应当自合同成立时起开始承担。
最后,从公平原则出发,投保人缴纳保费的目的是获得风险保障,将缴费当日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使投保人处于“缴费无保障”的状态,有违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23万元。
君审保险律师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