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孟繁婷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5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X,男,199X年X月XX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孟繁婷,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X区卡XX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余X,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米劳人仲字(2022)第2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7817.5元,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14000元得到清偿,剩余债权4838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3)新0109执40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王XX
审判员:潘XX
3年
2401分 (优于86.55%的律师)
3小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