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 年 11 月 30 日,被告人 Z 某以空勤乘务员身份,在境外执行航班任务后抵达某国际机场。其自员工通道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当场从其随身行李箱中查获疑似珍贵动物制品共计 17 件。经鉴定,其中豹牙 4 件、狮牙 10 件、狮指甲 2 件,合计价值人民币 139,000 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Z 某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解读
本案的实质争点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Z 某兼具空勤乘务员与跨境通行人员的双重身份,负有高于普通旅客的注意义务。司法实践通常借助 “概括故意” 这一理论工具完成主观归责。
本案裁判发生于2022 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施行之前,审理适用旧版司法解释;下文辩护要点中提及的《2022 年解释》,系同类新增案件可适用的现行规范,不可溯及适用于本案。
四、辩护要点
(一)审查犯罪对象
应首先严格审查物种认定依据。依据《2022 年解释》第一条,刑法意义上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其一,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或附录二;其二,该物种已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对外公布。仅列入 CITES 公约附录、尚未完成国内名录转化公布的物种,不能作为本罪定罪对象。
(二)主观明知要件
走私犯罪中的概括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身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且对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持放任心态,并非只要有逃避监管行为就一律推定成立本罪故意。
概括故意的认定,应当聚焦行为人对“物品属于禁止入境物品” 的认知可能性,不能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携带物品属于珍贵动物制品。辩护中可从以下维度反驳主观明知推定:物品有无刻意藏匿、包装是否存在伪装异常;物品获取价格是否明显异于普通商品;当事人是否缺乏野生动物物种专业认知、是否受到他人蒙骗;交易背景、代购习惯能否佐证其不具备认识到涉案物品属于珍贵动物制品的可能性。
(三)价值核定逻辑
涉案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应当依据国家濒管办制定的价值标准核算,不以民间市场行情作为评判依据。针对价值认定的抗辩,可从以下角度切入:1.检材同一性与抽样送检程序是否合理,确保送检检材就是现场查获的原物;2.物种认定结论是否准确,物种定性错误会直接导致价值核算系数适用错误;3.价值核算系数适用是否符合国家濒管办规范,有无系数错用、重复计值等问题。
(四)鉴定意见证据资格
需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检材提取、封存、保管、送检链条是否完整;鉴定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此类案件的有效辩护并非局限于全盘否定犯罪事实,而是聚焦全案证据链条的精细化质证,辩护核心在于去推定、抠证据、审规范、分时效,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与法理抗辩,最大限度厘清行为边界、争取轻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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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