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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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研究丨刘慧娟律师解读:名为保理实为放贷是否能够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

作者:刘慧娟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2026-09-29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F某,曾任B 商业银行某市分行 (系国有控股银行)党委书记、行长。2012年至2014年5月, A 公司在B银行某市分行先后办理流动贷款及保理融资业务。2014年5月20 日,B银行总行审计部指出A公司办理的保理融资业务存在贸易背景虚假等诸多问题。被告人F某明知上述情况,仍违反国家规定,于2014年5月21日至5月29日指使下属向A 公司发放贷款7.6亿余元,造成6.5 亿余元的本金损失。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处被告人F某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律师解读

保理业务,是保理商收购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提供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同时为卖方提供融资的金融服务,银行保理又包含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以及保理融资四类服务,保理融资就是卖方通过转让应收账款获取资金的融资方式。

保理融资与传统贷款存在业务上的同质性。两项业务本质都是附条件向市场主体提供资金,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在监管层面,保理融资和贷款一并纳入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二者的尽调、风险审查标准基本一致。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明知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放任对方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应收账款材料办理保理融资;在银行审计已经提示重大风险后,依然推动大额资金发放,属于借保理之名行放贷之实。该行为绕开了贷款抵押、审批等风控措施,将银行信贷资金置于巨大风险中,最终造成巨额本金损失,破坏金融信贷管理秩序,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司法实践对金融业务采用实质认定标准,不应仅看业务的表面名称,本案穿透交易外观,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逻辑。

同时,本案虽有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的可能,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专门规制信贷犯罪的罪名,处罚更重,成立本罪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其他罪名。

四、辩护核心

“名保实贷”类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并非一律定罪重罚,存在充足的辩护空间。具体辩护观点如下:

1. 主观层面:无规避监管、违规放款的直接故意。若行为人仅依据常规业务流程审批保理业务,对企业虚构贸易、伪造应收账款的事实不知情、未参与,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业务虚假仍主动违规放款,仅属于履职疏忽、审核不严的过失行为,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故意的定罪要件,仅可评价为履职失职,不应认定本罪。

2. 业务合规层面:保理业务流程完整、已履行基本风控义务。若行为人办理保理业务时,已依法完成贷前调查、资料审核、层级审批等法定流程,企业提交的虚假材料具有高度迷惑性,银行常规风控手段难以识别,行为人不存在主动违反国家金融规定、突破风控规则的行为,可大幅降低刑事追责程度,甚至否定犯罪成立。

3. 资金损失存在多因一果层面:案涉资金损失并非单一放款行为导致,后续企业经营恶化、市场风险、回款管控疏漏、后续履职补救措施缺失等多重因素叠加造成损失的,可切断或弱化违规放款行为与最终重大损失之间的直接刑法因果关系,争取降档量刑。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可结合全案证据体系,精准开展此罪与彼罪的界分辩护、罪责轻重辩护,充分挖掘案件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裁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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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律师名:刘慧娟 执业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8554 个人简介:前呼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1110120********54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