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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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来历不明的物品转手销售,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刘慧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次举报
2026-06-30


  一、收购来历不明的物品转手销售,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转手销售,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直接帮助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使得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得以"洗白",极大地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助长了上游犯罪的发生。正是因为有"收赃市场"的存在,盗窃、诈骗、抢劫等侵财犯罪才有了销赃渠道,犯罪分子才有了犯罪动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这里的"明知"不是指"明确知道",而是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就是说,即使上家没有明确告诉你这是偷来的、骗来的,但根据物品的价格、来源、交易方式等客观情况,正常人都能判断出来历可疑,法律上就会推定你"应当知道",同样可以定罪。当然,如果确实不知道是赃物,比如通过合法的二手市场、正规商家购买,有完整的交易凭证,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二、不知道是赃物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司法机关会根据客观证据推定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不明知"不是万能的抗辩理由。


  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收购赃物自己用,不转手销售也构成犯罪吗


  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收购"本身就是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与是否转手销售无关。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收购自用"的处理会比"收购后转手销售"相对宽松一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为自用而收购,刚达到立案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律师名:刘慧娟 执业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8554 个人简介:前呼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1110120********54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