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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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娟律师解读:刑民交叉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地位及两类诈骗犯罪的区分适用

作者:刘慧娟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2026-09-04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至9月,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无力偿还、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指使李某(已判决)等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贷款项目、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与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1380万元。石某某实际控制上述资金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仅支付部分利息,随后停止还本付息并逃匿失联。案发前,石某某共支付利息128.9万余元,实际骗取资金为1251万余元。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某小贷公司经济损失1251万余元。

二审法院则认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维持原判刑期及罚金。

三、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律师解读

(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地方金融组织,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刑法中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所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狭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仅受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监管,不属于该范畴。

(二)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贷款项目、虚假担保等方式与小贷公司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资金的行为,若数额特别巨大,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

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地位辨析之所以重要,本质上是金融创新与法律滞后之间的张力体现。本案二审法院将骗取小贷公司资金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既坚守了刑法条文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严格解释立场,也为地方金融组织的刑事保护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路径。在刑民交叉日益复杂的背景下,法律人应当警惕罪名泛化的倾向,精准识别每一类金融主体的法律属性,才能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与金融秩序的平衡。

律师名:刘慧娟 执业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8554 个人简介:前呼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1110120********54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