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B从事房屋装修装饰工作,其系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9年12月被告B聘请原告A到C家中为该房屋搭设竹架。原告A按照被告B要求及指示完成了该房屋的外墙竹架搭设工作。2020年1月22日,经原、被告B结算,被告B向原告A出具欠条一张,承诺被告B欠原告A工程款7212元,在一个半月内付清。此后原告A多次催促,被告B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裁判结果
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A欠款7212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迟延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锦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