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锦辉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A与B在某某社交软件群聊中相识。2020年4月11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A以11万元的价格向B采购超声波设备。A当日通过XX银行转账方式向BB给付了11万元货款。B于2020年4月12日向A交付了超声波设备。A在收到B货物的第二天,发现超声波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A将超声波设备退还给B,B退还A11万元货款。A于2020年4月13日将超声波焊接设备退还B后,B未将货款返还A。经A多次催要,B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裁判结果
一、B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A返还货款1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26日始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B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A支付保全申请费1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