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锦辉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原先系朋友,被告B系原告从小看着长大,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在日常生活中有较为频繁的来往,因此原告对被告极其信任。2013年1月2日,被告B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出借款项通过现金方式给付被告。被告B在收到借款当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向A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正),利息每月叁仟元正(3000元正),以此作凭证。此后,被告B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分别于2013年2月3日、2013年3月1日、2014年2月1日按照被告的要求通过现金方式将6万元、8万元(其中1万元在3月8日支付)、2万元借给被告,并约定月利息为1,800元、2,400元、500元,同时,分别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张。借款出具以后,被告于2014年4月8日至2020年1月19日陆续支付总计2万元的利息,尚欠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裁判结果
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A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并支付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6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2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以26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利息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