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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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代加工货款追索纠纷”脱敏示范案例

发布者: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年12月30日 2117人看过 举报

2025-12-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华南某珠宝产业集聚区内,甲自然人长期为业内商户提供“包工包料”银饰代加工服务。2024年初,乙公司(自然人独资)因接到终端订单,急需大量925银吊坠,遂通过微信与甲达成口头合作:银料价5.78元/克、手工费按件计价,货物由甲送货上门,全部货款于2024年5月3日前结清。3月期间,甲累计交付13万余克银饰、吊坠2万余件,合计加工款约86.8万元。付款期限届满前,乙公司突然以“被上游客户诈骗”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协商无果,甲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1. 合同履行阶段

    • 3月4日至3月底:甲按乙公司指令分批送货,每批随附《送货单》,载明重量、件数、单价、金额。

    • 4月23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告知甲“终端客户失联,已报警”,要求甲共同承担损失。

    • 4月30日:双方当面协商,丙仅表示“等刑事案件结果”,未承诺付款。

  2. 诉讼启动阶段

    • 5月中旬: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乙公司及丙名下价值88万元的财产。

    • 6月初:正式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支付全部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 甲与乙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还是“合作经营”关系?

  2. 乙公司能否以“被案外人合同诈骗”为由拒付货款?

  3. 独资股东丙是否因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过程

  1. 举证质证
    原告甲提交:

    • 微信聊天记录(含单价、数量、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约定);

    • 有丙亲笔签名的《送货单》《对账单》,总金额86.8万元;

    • 诉前保全裁定及刑事判决书(证明丙确系另案受害人)。
      被告乙公司、丙提交:

    • 公安机关《报案回执》及刑事判决书,主张实际买主为案外人丁;

    • 三张内部流转单,欲证明货物已由丁签收。

  2. 法庭调查
    法院认为:

    • 所有书面凭证均载明收货单位为乙公司,未出现丁姓名;

    • 微信记录显示丙始终以自己公司名义下单、对账,从未披露“代理丁采购”;

    • 刑事判决虽认定丁对丙实施合同诈骗,但并未认定甲与丁存在直接交易关系。

  3. 法律适用

    • 依据《民法典》第509条、第595条,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 依据《公司法》第23条,一人股东丙未能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负连带责任;

    • 乙公司因第三人诈骗导致的损失,可另行向丁追偿,但不得对抗甲的货款请求权。

五、判决结果(2025年6月)

  1. 乙公司五日内向甲支付货款86.8万元,并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4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2. 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7万余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上游被骗”不能成为拒付下游货款的有效抗辩,强化合同相对性原则。

  2. 再次警示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完成财产独立性举证,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对珠宝加工行业具有示范效应:

    • 加工方应完善书面合同、对账单、签收单,避免依赖微信口头约定;

    • 委托方应建立合格供应商台账,及时披露终端客户信息,防止“隐性代理”风险。

  4. 司法层面,法院在保障受害人(甲)合法债权的同时,亦通过较低的利率标准(3.45%)兼顾了被告因刑事受害而出现的非恶意违约情节,体现了“比例原则”与“善意执行”理念。


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2月,系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101773G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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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0000MD0101773G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