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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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职务代理认定典型案例

发布者: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238人看过 举报

2026-04-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设备供应商与某制衣公司业务人员就工业设备采购达成口头约定,供应商按要求将设备送至制衣公司经营场所并完成交付。双方通过个人微信沟通价格、下单、对账及确认收货,全程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出具正式授权文件。供货后,采购方长期拖欠货款,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该业务人员及制衣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二、案件经过

供应商按约定交付工业设备后,对方未按期支付货款。供应商起初认为交易相对方是制衣公司,应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但沟通中公司未明确认可债务,业务人员则主张其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双方就责任主体债务承担产生严重分歧,协商未果后,供应商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交易流程、固定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凭证、对账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方付款责任两大核心问题,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业务人员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制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

  1. 业务人员以个人微信对接交易、未明确披露公司身份、未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法律后果是否由制衣公司承担。

  2. 业务人员是否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相对方,应否独立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

  3.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据能否证明供应商知晓交易主体为制衣公司。

四、诉讼过程

(一)一审程序

供应商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职务代理法定要件展开代理工作:

  1. 梳理证据链,证明交易全程由业务人员个人名义协商、下单、对账、收货,未以公司名义缔约,供应商未获明确授权告知。

  2.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提出职务代理需同时满足工作人员身份、职权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三要件,本案欠缺以单位名义有效披露核心要件。

  3. 反驳被告 “职务行为” 抗辩,指出事后出具的任职说明、购买说明等,不能对抗交易时的外观表象,也无法证明供应商明知相对方是公司。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业务人员为合同相对方,判决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对制衣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

(二)二审程序

业务人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仍主张属于职务代理,应由公司担责。

二审中,供应商律师坚持一审代理思路,进一步强化论证:

  1. 交易中仅模糊使用 “我司” 表述,未指向具体公司,供应商无法确认其代表制衣公司。

  2. 送货至公司场地、设备用于经营,不等于供应商认可合同相对方为公司,不产生职务代理效力。

  3. 结合证据规则,上诉人未能证明以公司名义缔约及供应商明知代理关系,职务代理不成立。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认可律师法律意见,确认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判决结果

  1. 业务人员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 LPR 加计 30% 标准,自应付款日计算至清偿之日)。

  2. 驳回供应商要求制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该业务人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职务代理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严格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必须具备工作人员身份、职权范围内、以单位名义、相对人知情四大要件,缺一不成立。仅以事后材料、工作场所、用途归属主张职务代理,不予支持

  2. 强化合同相对性保护:商事交易中,以谁名义缔约、谁实际对账履约,通常认定为合同相对方;个人名义交易却主张单位担责,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3. 规范商事交易风险防范:企业与个人合作时,务必核实身份、授权、缔约名义,保留书面合同、授权文件、对账签章等证据,避免主体混淆引发债务追索风险。

  4. 凸显律师专业价值:律师通过证据固定、要件拆解、法律适用、抗辩反驳,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搭建清晰逻辑,帮助法院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可参考路径。


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2月,系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101773G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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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0000MD0101773G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