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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花边”手机钢化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者: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年12月30日 542人看过 举报

2025-12-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A公司是一家位于华南地区的光电科技企业,2021年7月就一款“钻石花边”手机钢化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年11月获得授权,专利号简称为“D专利”。该产品因边缘呈钻石切割状、视觉层次感强,在线上线下渠道销量稳定。2023年底,A公司发现市场出现大量疑似侵权钢化膜,价格仅为正品三分之一,遂决定启动维权程序。

二、案件经过

  1. 取证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1月)
    A公司委托公证处先后在三地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并对线上商铺、实体档口及仓库物流信息进行证据固定。所有样品均带有“M图形”商标,溯源指向B公司(经营范围含玻璃制品制造)及C数码商行(华强北档口)。

  2. 发函与谈判(2024年2月)
    A公司向B、C两主体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B公司回函否认生产行为,称商标尚处公告期且产品样式源自公知设计;C商行则主张“合法来源”,但未提供完整交易流水。

  3. 立案(2025年2月)
    因协商未果,A公司向华南某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判令B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并销毁库存;
    (2) 判令C商行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库存;
    (3) 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C商行赔偿20万元;
    (4) 两被告共同承担维权合理开支1.3万元及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

  1.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D专利保护范围;

  2. B公司是否实施制造行为;

  3. C商行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4. 若侵权成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四、诉讼过程

  1. 证据交换
    原告提交: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三份公证书及实物、公证费与律师费发票。
    被告B提交:一份2019年申请的对比文件(简称“X专利”),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2024年2月才核准。
    被告C提交:三张手写进货单据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货源来自上游个体户D。

  2. 技术比对
    法院组织当庭拆封实物,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进行比对。结论:被控产品与D专利在边框钻石切削角度、光影折射效果上差异细微,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近似。
    现有设计抗辩方面,X专利花边呈平滑弧度过渡,与被控产品的棱角分明特征差异显著,法院认定抗辩不成立。

  3. 行为认定
    被控产品包装及实物均标注“M图形”商标,B公司系商标注册人且登记地址位于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含玻璃纤维制造;同时,上游个体户D在先另案已被判决侵权,其供述货品来自B公司。综合证据链,法院推定B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行为。
    C商行虽主张合法来源,但单据无原件、无付款凭证、无产品图片,不符合正常商业惯例,抗辩未被采纳。

  4. 赔偿裁量
    原告未提供具体销量或利润数据,法院参考以下因素酌情确定:

    • 侵权性质:B为源头制造商,C为终端零售商;

    • 产品单价低(约5元/片),利润空间有限;

    • 专利贡献率:外观设计对钢化膜附加值影响相对较小;

    • 无证据证明重复、恶意或大规模侵权;

    • 原告维权支出确有公证、律师费用发生。
      最终裁定为:B公司赔偿1.5万元,C商行赔偿5000元,均含合理开支。

五、判决结果(2025年4月)

  1. B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于十日内赔偿1.5万元;

  2. C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于十日内赔偿5000元;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4. 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约45%,两被告按过错比例分担剩余部分。
    判决一审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六、案件意义

  1. 加强源头治理:法院通过商标归属、经营范围、关联案件供述等多重证据,锁定制造商,体现对侵权源头的打击力度。

  2. 细化赔偿标准:在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精确证明时,法院综合产品价值、专利贡献率、侵权情节等裁量因素,作出“低额但及时”的赔偿,兼顾了创新保护与企业生存。

  3. 规范合法来源抗辩:再次明确销售者需提供完整、真实的交易凭证,仅凭复印件或聊天记录难以免责,有助于倒逼中小商户完善进货台账。

  4. 提示权利策略:对单价低、销量分散的消费品,权利人应充分举证侵权规模或积极申请行为保全,以提高判赔额度;同时可通过海关备案、平台投诉等多元手段前置保护。


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2月,系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101773G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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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0000MD0101773G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