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A公司是一家位于华南地区的光电科技企业,2021年7月就一款“钻石花边”手机钢化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年11月获得授权,专利号简称为“D专利”。该产品因边缘呈钻石切割状、视觉层次感强,在线上线下渠道销量稳定。2023年底,A公司发现市场出现大量疑似侵权钢化膜,价格仅为正品三分之一,遂决定启动维权程序。
二、案件经过
取证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1月)
A公司委托公证处先后在三地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并对线上商铺、实体档口及仓库物流信息进行证据固定。所有样品均带有“M图形”商标,溯源指向B公司(经营范围含玻璃制品制造)及C数码商行(华强北档口)。发函与谈判(2024年2月)
A公司向B、C两主体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B公司回函否认生产行为,称商标尚处公告期且产品样式源自公知设计;C商行则主张“合法来源”,但未提供完整交易流水。立案(2025年2月)
因协商未果,A公司向华南某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判令B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并销毁库存;
(2) 判令C商行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库存;
(3) 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C商行赔偿20万元;
(4) 两被告共同承担维权合理开支1.3万元及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D专利保护范围;
B公司是否实施制造行为;
C商行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若侵权成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四、诉讼过程
证据交换
原告提交: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三份公证书及实物、公证费与律师费发票。
被告B提交:一份2019年申请的对比文件(简称“X专利”),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2024年2月才核准。
被告C提交:三张手写进货单据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货源来自上游个体户D。技术比对
法院组织当庭拆封实物,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进行比对。结论:被控产品与D专利在边框钻石切削角度、光影折射效果上差异细微,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近似。
现有设计抗辩方面,X专利花边呈平滑弧度过渡,与被控产品的棱角分明特征差异显著,法院认定抗辩不成立。行为认定
被控产品包装及实物均标注“M图形”商标,B公司系商标注册人且登记地址位于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含玻璃纤维制造;同时,上游个体户D在先另案已被判决侵权,其供述货品来自B公司。综合证据链,法院推定B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行为。
C商行虽主张合法来源,但单据无原件、无付款凭证、无产品图片,不符合正常商业惯例,抗辩未被采纳。赔偿裁量
原告未提供具体销量或利润数据,法院参考以下因素酌情确定:侵权性质:B为源头制造商,C为终端零售商;
产品单价低(约5元/片),利润空间有限;
专利贡献率:外观设计对钢化膜附加值影响相对较小;
无证据证明重复、恶意或大规模侵权;
原告维权支出确有公证、律师费用发生。
最终裁定为:B公司赔偿1.5万元,C商行赔偿5000元,均含合理开支。
五、判决结果(2025年4月)
B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于十日内赔偿1.5万元;
C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于十日内赔偿5000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约45%,两被告按过错比例分担剩余部分。
判决一审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六、案件意义
加强源头治理:法院通过商标归属、经营范围、关联案件供述等多重证据,锁定制造商,体现对侵权源头的打击力度。
细化赔偿标准:在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精确证明时,法院综合产品价值、专利贡献率、侵权情节等裁量因素,作出“低额但及时”的赔偿,兼顾了创新保护与企业生存。
规范合法来源抗辩:再次明确销售者需提供完整、真实的交易凭证,仅凭复印件或聊天记录难以免责,有助于倒逼中小商户完善进货台账。
提示权利策略:对单价低、销量分散的消费品,权利人应充分举证侵权规模或积极申请行为保全,以提高判赔额度;同时可通过海关备案、平台投诉等多元手段前置保护。
广东乐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