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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前,还需要明确一个前置问题:
情侣之间的金钱往来是什么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
如果是借贷,也就是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毫无疑问,出借一方要求返还是理所当然的。
那是不是赠与就不用返还了?
不一定,要看是什么性质的赠与。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金钱赠与,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普通的赠与,给的时候全凭心情,没有任何条件。
一种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例如为了结婚送出去的金镯子、金项链。
一般的赠与,给了也就给了,分手后,是不能要回去的。
但如果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当结婚这个条件未成就的时候,赠与的财物自然就应当返还。
那问题又来了:
如何区分情侣之间的的金钱往来哪些是借贷?哪些是普通赠与?哪些又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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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很简单,有明确的借条或者明确表示过是借款,毫无疑问就是借贷,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返还。
赠与相对比较麻烦一些,但也有规律可循,我针对当前存在的情况总结了下面几点:
1.一些没有超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的小额金钱和财物,例如金额100、200、30、50的小红包,买的衣服、请客吃饭,就属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需要返还。
2.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或礼物,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情人节购买的香水,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不需要返还。
3.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然可能是其中一方支付的,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能再要回了。
4.明确为彩礼的财物,也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分手后是需要返还的。
5.对于价值较大财物以及对给付人具有较大的特殊纪念价值意义的财物,特别是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自愿给的,但因为价值比较大,一般会推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会酌情支持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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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是件很美好的事情,我相信对于平平和无奇两人来说,在恋爱之初肯定也有很多美好的回忆。只不过当爱情的滤镜消失,剩下的便全是问题。
我也希望所有的人恋爱有成,但作为律师,我还是想泼一些冷水。
不管是现在,还是以后恋爱中,在把钱和东西送出去之前,请问一问自己的真心:
你是为了千金博一笑?
还是为了抱得美人归?
如果是前者,分手后就不要提了,毕竟不支持不说,还降低了格局。
如果是后者,切记保留好证据,有理说理,即便撕逼也请理性撕逼,保持成年人分手应有的体面。
最后在这个适合恋爱的季节,祝:
“永老无别离,万古常完聚,愿天下有情的都成了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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