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好几个咨询,因为双方离婚,不可避免地提到结婚之初父母出钱,助力双方小家买房子的情况。
想拿回钱的,说当初父母出的钱是借的,现在离婚了,就得还回去;不想给钱的,就说那是赠与,当初就是给我们的,现在怎么能要回去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当初父母助力小家买房的出资的款项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呢?
借贷还是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了如下答复:
第一,应该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什么意思呢?
说白了,就是如果在父母一方不能就该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都应认定为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因为,一般在中国的大环境下,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大多数的父母在出资时都是赠与子女的,为改善子女的家庭幸福,这是父母的天性。这也就决定了父母出资是借贷的概率远远低于赠与的意思。
而借贷关系中,一般都会立有字据,并且对该字据妥善保存,时刻享有对该笔款项的追偿权。但赠与关系中,一般都是放弃了赠与的所有权,不再想着要回,与大多数父母的本意不谋而合。
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且更容易提供证据。
综上,如果在父母一方不能就该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都应认定为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律师说
对于该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些人可能比较气愤,有人说,我父母大半辈子的血汗钱,难道就这样因为离婚而被人分走吗?
我只想说,法律不能保证所有人的公平,也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因为绝对公平反而是一种不公平。只有做到相对公平,才能更好的维护整个社会秩序。
说回到这个问题,父母处于爱意而资助子女买房,本意是为了子女的幸福,奔着子女婚姻稳定去的。但婚姻是个复杂的命题,很多人走到离婚这步,有着偶然,也有着必然。
既然无法改变,那就回归到当初的本意,给的时候,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如果是赠与给了子女,就等于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就要考虑到日后出现的种种情况,也包括双方离婚。
如果是借贷,那就立好字据,保留好证据,保留追偿的权利。
用证据说事实,要记得,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所有的民事主体都要遵循一个重要且不容置喙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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