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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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送达时故意“避而不见”,怎么办?最高院给了答复

作者:温俊杰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6次举报



最近手头上几起案件都涉及到被告送达时故意躲避的问题,电话不接,邮寄也不签收。甚至有一起案件,法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都在原告带领下找到了被告,却仍被拒之门外,敲门不应,试图用这样的方式逃避诉讼,以达到拖延离婚的情况。


面对这样的局面,难道只能采取最差策略公告送达吗?要知道公告送达时间十分漫长,对于一些人来说,过于耗费时间。


最近,最高院民一庭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第236篇答复,是这样回答的:


问: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形,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答: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修改,修改了留置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名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亦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很多被告以为不参加庭审就能逃避诉讼、躲掉责任,殊不知没有审不清楚的案子,也没有离不了的婚,更没有判不了的案。


但我们永远也叫不醒装睡的人。


放弃了自己应有的答辩举证权利,实际上是对自己的不负责,那自己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毕竟,法律从不保护睡懒觉的人。



部分内容节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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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俊杰律师,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资深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私人律师、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