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翁嘉亮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3日 18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A与XXXX公司存在劳务合同纠纷,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XXXX公司需支付A款项XXXX元。因XXXX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A申请追加B为被执行人,要求B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A的请求,判决B对XX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起因: A与XXXX公司因劳务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判决XXXX公司支付A款项XXXX元。由于XXXX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A申请追加B为被执行人。
案件过程:
A依据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XX号。
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A申请追加B为被执行人,法院驳回A的追加请求。
A不服,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决B对XX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翁嘉亮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A,成功追加B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翁嘉亮律师充分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为A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司治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以避免因财产混同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履行法院判决,避免因拒不执行而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执行程序的合理利用:债权人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在涉及法律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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