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翁嘉亮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3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市xx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邱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平,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嘉亮,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孔xx。
原告北京市xx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市xx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 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租金199324.44元、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租金83694.06元、2020年2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 日物业费 36708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99324.44 元为基数,按照日0.5%的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3694.06 元为基数,按照日 0.5%的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6708元为基数,按3.85%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产/场地租赁合同》与《物业管理协议》,两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海淀区西小府23号院xx层场地,租赁期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租赁面积、违约责任、物业费标准、支付时间等。在租赁期间,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后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于2021年11月15日收回租赁房屋但对前述期间拖欠的房屋租金及物业费被告一直未交纳。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所述未交纳的房屋租金、物业费数额属实,我公司同意调解解决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年4月 30日前一次性支付北京市xx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的房屋租金和物业费共计319726.5元;
二、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北京市xx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3047.95 元;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案件受理费 3047.95 元,北京市xx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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