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翁嘉亮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8日 6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自然人(本律师委托人)与某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建设集团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理由为:工程质量鉴定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原审法院未准许鉴定,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理经过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未批准某建设集团对案涉工程申请的质量鉴定,是否属于程序违法。围绕该争议焦点,我方提交了书面意见,着重强调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这一关键事实,最终我方观点被省高院采纳。
三、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审法院未批准某建设集团对案涉工程申请的质量鉴定以及对其主张涉案工程未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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