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翁嘉亮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某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与乌鲁木齐某单位签订了《XXX治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冶金公司为总承包方,同时支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
与此同时,冶金公司与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就上述XXX治理项目合作施工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应交付原发包方乌鲁木齐某单位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由某建设公司实控人XXX某支付。
此后,XXX某向冶金公司汇入500万元款项并标注“借款”,冶金公司也向其出具收据并标注“收到借款”。该笔款项最终由冶金公司汇入乌鲁木齐某单位用作项目保证金。后因乌鲁木齐某单位经营不善进行破产清算导致XXX治理项目受阻,XXX某与冶金公司等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难点在于现有证据均指向涉案款项为借款,如何通过相关法条及证据证明该款项实际为项目保证金。本律师在接到冶金公司委托后的第一时间,梳理其提供的证据,了解相关细节性问题,最终确定诉讼思路。
三、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与法庭严谨的审理,最终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冶金公司的判决,驳回XXX某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评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商业往来中,存在款项凭证标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资金实际用途不明确,进而产生纠纷。因此款项是否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款项,不应仅凭借相关凭证及信息标注予以认定,还需综合考虑款项真实用途以及背景综合判断。同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款项往来应保证用途明确,同时在汇款时应对款项用途进行准确标注,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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