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翁嘉亮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2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XXX某于1995年入职北京某木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X某表示2003年至2014年期间,北京某木材公司要求其回家待岗,后续安排工作,但北京某木材公司未支付其上述待岗期间工资,故主张支付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退还社保费。北京某木材公司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其缴纳协保费。北京某木材公司主张其与XXX某于2003年签订《保留社会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实际是职工与企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关系有关问题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协保协议签订后劳动合同停止执行,故不应支付XXX某主张的协保期间工资,且根据双方签订的《保留社会关系协议书》,XXX某同意每年向其缴纳一定数额协保费,故其不同意退还XXX某协保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留社会关系协议书》的性质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协保协议。本律师在接到北京某木材公司委托后,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确定了相应的诉讼思路。
三、判决结果
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北京某木材公司的判决,驳回XXX某诉讼请求。
四、律师评价
本案中虽然双方对于协议的性质有争议,但协议书中对于相关人员的身份有明确的确认,对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及劳动合同停止执行等内容有明确的约定,故该协议可以被认定为协保协议。因此在协保协议履行期间,XXX某与北京某木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故对XXX某主张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退还协保费等诉讼请求未能支持。综上,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协议时,不仅要符合当前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同时还需在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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