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丹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2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苏某诉称其与张某是初中同学,张某以其做服装生意购买面料、支付工人工资等为由向其提出借款。2021年4月28日,苏某通过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向张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借款后,苏某于2021年5月7日起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催要还款。张某通过微信分别于2023年3月7日还款1000元、2023
年3月31日还款1500元,另苏某向张某提供收款码等还款25 000元。苏某多次要求张某还款,但张某一再拖延,至今未还。
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侵害了苏某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苏某具状起诉,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张某向苏某借款100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某72 5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本金7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