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丹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7843913元,于2024年2月11日前付清。逾期,被告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784391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