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丹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长期从事蔬菜经营批发业务,被告自2014年起在原告处多次采购蔬菜欠付原告货款22800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故具状起诉。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
原告邱某某提交的马某某签字的单据能够证明其向被告马某某供应蔬菜的事实以及相应的数量、单价和金额,被告马某某辩称其系案外人刘卫华的员工,签字行为仅仅是确认供货数量或重量,但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还辩称2014年以来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本案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因双方并没有约定款项支付时间,也不存在约定宽限期届满或明确拒绝履行等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定情形,故对邱某某的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信。
经核算,被告马某某签字的单据总计金额为99004元,原告邱某某主张被告马某某偿付该欠款,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因其提交的单据未有被告马某某的签字确认,亦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某某99004元及自2023年8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90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