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倒签租赁合同能否阻断生效判决执行?——破解“以执代审”难题的执行异议复议成功案
关键词
执行异议 | 倒签合同 | 以执代审 | 审执分离 | 程序正义 | 房屋占有使用费 | 多重租赁纠纷 | 生效判决权威
一、案件背景:两份判决、一份“倒签合同”与百万债权困局
1.1 基本权利关系
A公司:两层商铺的出租方(大房东)
B公司:整体承租两层商铺后,将其中一层转租给自然人C某(本案申请执行人)
C某:次承租人(本案被执行人)
1.2 两份生效判决
| 判决 | 当事人 | 生效时间 | 核心内容 |
|---|---|---|---|
| 本案判决 | B公司诉C某 | 2022年7月22日 | 确认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判令C某腾退房屋,支付租金及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 另案判决 | A公司诉B公司 | 2022年9月29日 | 确认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11日解除;判令B公司腾退房屋(含C某占用的部分),支付租金及至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1.3 执行异变
2022年8月,B公司依据“本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C某。执行过程中,C某突然向法院提交一份与A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将租赁起始日倒签至2021年5月11日(即另案判决确认的A公司与B公司合同解除日)。A公司亦向法院表示不再要求B公司腾退C某所占房屋。
执行法官于2023年2月作出认定:C某向B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义务仅需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后续费用无需支付,本案执行完毕。
1.4 困局实质
按照该执行方案,B公司对C某经“本案判决”确认的、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日止的巨额房屋使用费债权被直接“抹除”。虽然A公司表示按面积折算免除B公司部分占用费,但A公司免除的金额与执行法官不予执行的金额相差近四百万元(计算至另案判决生效之日)。B公司将直接损失近四百万元。
二、争议焦点(程序违法核心)
执行行为是否严重脱离执行依据——执行法官仅凭一份倒签合同,能否变更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
是否构成“以执代审”——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是否违反审执分离原则?
执行程序是否公开、公正——执行法官未告知合议庭组成、未赋予申请执行人程序权利,是否违法?
三、律师办案及文书说理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启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紧扣执行程序违法这一主线,避免实体问题扰乱监督思路,撰写执行异议申请书,重点论证以下三点:
3.1 执行行为严重脱离执行依据
执行程序的功能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无权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认定或变更。
强制执行程序中,应严格按照“本案判决”执行。
执行法官仅依据C某与A公司事后签订、倒签租期至判决生效前的合同,直接认定不再腾退、更改房屋使用费计算截止日期,严重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行为完全脱离法定执行依据。
3.2 执行方案“以执代审”
“本案判决”与“另案判决”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判决内容并无冲突,应各自执行。执行法院以另案判决为由阻碍本案生效判决执行,无法律依据。
另案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合同于2021年5月11日解除,但该判决2022年9月29日才生效。在此之前,合同关系是否存续处于未定状态。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倒签合同并追溯至2021年5月11日,合同效力严重存疑,B公司亦不认可。
执行法官基于该合同作出的执行方案,实际上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简单事实判断。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甚至将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认定为非法权益,属于以执代审,违反审判、执行相分离原则。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5条:
“执行中的重大实体争议问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相应诉讼程序解决,避免违规以执代审。”
应让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而非直接更改执行依据内容。
3.3 执行方案偏向明显,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执行法官作出的方案明显偏向被执行人;
作出该方案时,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未赋予申请执行人B公司申请回避等程序权利;
整个认定过程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严重违反执行程序公开、公正原则,请求法院对本案执行程序进行倒查监督。
四、案件结果
4.1 执行异议裁定(2023年7月)
法院采纳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观点,裁定:
按照“本案判决”的内容恢复执行,即继续执行C某自2021年5月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4.2 后续复议程序
C某不服恢复执行的裁定,提出新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复议,均被法院驳回。
4.3 法院最终认定(针对实体问题)
C某基于倒签合同主张的“有权占有”时间节点,系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前,且与两份生效判决认定的房屋占有使用情况不符,实质上是其对本案执行依据所认定事实的否定。
A公司与C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B公司不当然产生约束力。
C某的主张会实质减少B公司债权,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风险。
裁定驳回C某的异议请求。
五、文书点评与案例价值
5.1 程序策略的成功典范
本案的成功,是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厚法律功底、敏锐程序意识与坚韧诉讼策略的集中体现:
在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与多份判决中,迅速锁定执行法官脱离执行依据、以执代审这一根本性程序违法点;
精准援引最高法院关于审执分离的相关规定,直击要害;
达到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并恢复执行的最终目的。
5.2 重要司法示范意义
生效判决的权威不容执行程序任意消解,实体争议必须回归诉讼轨道解决;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不可或缺的保障;
对规范执行行为、防止“以执代审”、厘清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边界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5.3 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本案不仅为B公司挽回了近四百万元经济损失,保障了其债权人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律师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程序违法行为的敏锐监督和有效纠正。
六、结语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严谨专业、勤勉尽责、诚信尚法”的服务宗旨。本案入选“十大经典案例”,是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精神的高度认可。未来,声驰律师将继续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贡献更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