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政策调整致水电站被迫退出——“管制性征收”理论与行政不作为复议路径的突破实践
关键词
管制性征收 | 小水电退出 | 行政不作为复议 | 信赖利益保护 | 长江大保护 | 政策调整补偿 | 地方政府法定职责 | 财产权过度限制
一、案件背景
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是某县水电站的合法开发运营者。该水电站于2010年至2012年间,历经县人民政府、发改局、水利局等多部门层层审批,手续完备,于2016年完成工程建设,2018年正式投入运营。
2020年12月,随着国家长江大保护战略深入推行,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公示,将水电站列为“限期退出类”电站。投入巨资建成运营仅两年的水电站,被迫关停。此后近四年,补偿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2024年7月,电力公司向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就水电站退出作出补偿决定,补偿财产损失共计约人民币4900万元。
2024年9月,县政府作出《答复函》,以“非导致电站归属退出类的责任主体”“不存在改变、撤回行政许可行为”“无补偿依据”等为由,拒绝履行行政补偿义务。
二、案件焦点(3项)
败诉前鉴与政策可诉性壁垒
电力公司曾因电站核准问题起诉发改委并败诉。国家《长江保护法》及四部委小水电清理整改意见赋予地方政府退出权力,直接挑战政策本身难度极大,易陷入“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程序陷阱。补偿抑或赔偿的定性之争
电站退出是因政策变化(管制性征收)还是自身手续瑕疵?直接影响适用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截然不同。救济路径的迷局
直接起诉退出决定或《答复函》?还是先走其他程序?如何选择一个具有可诉性且能有效维权的行政行为作为靶心?
三、律师办案核心工作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抽丝剥茧,制定缜密破局策略。
3.1 信息奠基:摸清政策底牌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系统梳理国家、省、州关于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特别是退出类电站补偿)的所有政策文件、资金下达通知,以及当地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为后续论证县政府职责和资金到位情况打下坚实基础。
3.2 他山之石:探寻理论支撑
针对“因政策调整(管制)导致财产权实质性减损,却无明确征收决定,能否及如何获得补偿”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法律检索和理论研究。
敏锐捕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豫行终16XX号行政判决(高留升案)中确立的“管制性征收”司法观点:即使没有形式上的征收决定,但行政机关的管制行为对财产权构成类似征收的限制和剥夺,造成所有者权益实质性减损,行政机关即负有补偿责任。
研读谢立斌教授《论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及其缓和措施》等理论文章,强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依据:企业基于政府此前的合法审批投入巨资建设运营,其合理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3.3 精准瞄定:打造可诉之“箭”
创造性地避开直接挑战政策或退出决定的“雷区”,将诉讼策略核心精准锁定在县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上。
依据国家四部委3XX号文、四川省及甘孜州实施方案(甘水函〔201X〕2XX号),明确整改落实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是电站退出的法定责任主体。
国家及地方政策强制要求:对退出类电站需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县政府在作出拒绝补偿的《答复函》前,并未依法制定电站退出方案,更未明确补偿事宜,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电力公司提交的《行政补偿申请书》,核心诉求正是要求县政府履行制定方案、明确补偿的法定职责,县政府的《答复函》直接拒绝履职,构成明确的行政不作为。
3.4 路径优化:复议直击要点
直接针对县政府作出的《答复函》提起行政复议,路径清晰,可诉性强,有效规避受案范围争议。
在复议程序中提交详实证据和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法理交融。
3.5 核心法律论证要点
(1)县政府具有法定补偿职责
层层引用《长江保护法》、水电〔201X〕3XX号文、川水函〔201X〕3XX号文、甘水函〔201X〕2XX号文等,清晰论证地方政府是辖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的法定责任主体。“地方政府负责制”意味着县政府负有牵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补偿事宜的不可推卸职责。
(2)巨额补偿资金已到位,发放职责明确
通过某财政局、水利局下达2021-2023年小水电清理整改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及附件,证明累计3614万元奖补资金已下达至县。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理应依法组织评估、制定方案并发放补偿。
(3)本案实质构成“管制性征收”,补偿具有正当性与紧迫性
提供从开发协议、前期工作批复、环评批复、水保批复到并网运行函等十余项关键批文,证实电站是经多个政府部门多年、多环节审批的合法项目,企业投入巨大,信赖利益显著。
电站被强制退出,直接原因是国家及省级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政策的调整。州发改委明确复函该电站“已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即体现政策壁垒,非因企业自身违法或经营不善。
借鉴河南高院(202X)豫行终16XX号判决要旨,论证县政府将电站列为退出类,实质上构成了对其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和剥夺,效果等同于征收。基于公平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必须对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公平补偿。
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具有正当性,但其执行过程不可避免会对合法经营者的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深入政策时,必须建立合法合理的补偿机制,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保护。
四、案件结果
州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核心观点:
电站系依据国家及省州政策文件被列为退出类,申请人引用这些文件主张补偿,故其是否获补偿及如何补偿,应依据这些文件。
根据《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及甘孜州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是电站退出的法定责任主体,依法具有处理该电站退出后补偿事项的职责。
国家及州政策明确要求责任主体需“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本案中,县政府在作出《答复函》前,并未依法制定电站的退出方案。虽然存在奖补资金分配“征求意见稿”,但非最终方案,亦未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因此,县政府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认定申请人复议请求未超出原《行政补偿申请书》及被复议《答复函》的范围。
复议决定:
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函》;
责令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
这一决定以法律强制力要求县政府必须启动并完成对电力公司补偿事宜的实质性处理程序,为当事人最终获得合理补偿打开了希望之门。
五、小结与案例价值
诉讼策略创新: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企业权益受损的复杂背景下,律师没有盲目硬撼政策本身,而是敏锐聚焦于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可诉的违法行为。这种“避虚就实”、精准选择可诉性行为的策略,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诉讼路径,巧妙规避了“政策是否可诉”的程序障碍。
“管制性征收”理论的实践突破:面对我国立法上“管制性征收”概念缺失、当事人因非传统征收的行政管制行为遭受财产损失时救济困难的普遍性问题,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引入前沿法学理论和司法案例,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成功在复议程序中论证了“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调整导致合法经营设施被强制退出,构成管制性征收,政府应予补偿”的核心观点。
为立法完善前的司法实践贡献智慧:本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权益,也为通过司法和复议实践探索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贡献了重要经验。
专业价值:充分展现了代理律师在复杂行政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以及执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感。
注:电力公司的维权之路尚未结束,县政府履行复议决定、制定并落实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仍是关键一步。在律师争取下,州政府的复议决定如同一柄破开政策迷雾与行政不作为壁垒的利剑,为企业带来了实质性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