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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管制性征收”理论与行政不作为复议路径的突破实践

2026-04-22

发布者: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25人看过举报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政策调整致水电站被迫退出——“管制性征收”理论与行政不作为复议路径的突破实践


关键词

管制性征收 | 小水电退出 | 行政不作为复议 | 信赖利益保护 | 长江大保护 | 政策调整补偿 | 地方政府法定职责 | 财产权过度限制


一、案件背景

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是某县水电站的合法开发运营者。该水电站于2010年至2012年间,历经县人民政府、发改局、水利局等多部门层层审批,手续完备,于2016年完成工程建设,2018年正式投入运营

2020年12月,随着国家长江大保护战略深入推行,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公示,将水电站列为“限期退出类”电站。投入巨资建成运营仅两年的水电站,被迫关停。此后近四年,补偿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2024年7月,电力公司向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就水电站退出作出补偿决定,补偿财产损失共计约人民币4900万元

2024年9月,县政府作出《答复函》,以“非导致电站归属退出类的责任主体”“不存在改变、撤回行政许可行为”“无补偿依据”等为由,拒绝履行行政补偿义务


二、案件焦点(3项)

  1. 败诉前鉴与政策可诉性壁垒
    电力公司曾因电站核准问题起诉发改委并败诉。国家《长江保护法》及四部委小水电清理整改意见赋予地方政府退出权力,直接挑战政策本身难度极大,易陷入“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程序陷阱。

  2. 补偿抑或赔偿的定性之争
    电站退出是因政策变化(管制性征收)还是自身手续瑕疵?直接影响适用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截然不同。

  3. 救济路径的迷局
    直接起诉退出决定或《答复函》?还是先走其他程序?如何选择一个具有可诉性且能有效维权的行政行为作为靶心?


三、律师办案核心工作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抽丝剥茧,制定缜密破局策略。

3.1 信息奠基:摸清政策底牌

3.2 他山之石:探寻理论支撑

3.3 精准瞄定:打造可诉之“箭”

3.4 路径优化:复议直击要点

3.5 核心法律论证要点

(1)县政府具有法定补偿职责

(2)巨额补偿资金已到位,发放职责明确

(3)本案实质构成“管制性征收”,补偿具有正当性与紧迫性


四、案件结果

州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核心观点

  1. 电站系依据国家及省州政策文件被列为退出类,申请人引用这些文件主张补偿,故其是否获补偿及如何补偿,应依据这些文件。

  2. 根据《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及甘孜州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是电站退出的法定责任主体,依法具有处理该电站退出后补偿事项的职责。

  3. 国家及州政策明确要求责任主体需“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本案中,县政府在作出《答复函》前,并未依法制定电站的退出方案。虽然存在奖补资金分配“征求意见稿”,但非最终方案,亦未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因此,县政府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4. 认定申请人复议请求未超出原《行政补偿申请书》及被复议《答复函》的范围。

复议决定

这一决定以法律强制力要求县政府必须启动并完成对电力公司补偿事宜的实质性处理程序,为当事人最终获得合理补偿打开了希望之门。


五、小结与案例价值

  1. 诉讼策略创新: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企业权益受损的复杂背景下,律师没有盲目硬撼政策本身,而是敏锐聚焦于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可诉的违法行为。这种“避虚就实”、精准选择可诉性行为的策略,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诉讼路径,巧妙规避了“政策是否可诉”的程序障碍。

  2. “管制性征收”理论的实践突破:面对我国立法上“管制性征收”概念缺失、当事人因非传统征收的行政管制行为遭受财产损失时救济困难的普遍性问题,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引入前沿法学理论和司法案例,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成功在复议程序中论证了“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调整导致合法经营设施被强制退出,构成管制性征收,政府应予补偿”的核心观点。

  3. 为立法完善前的司法实践贡献智慧:本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权益,也为通过司法和复议实践探索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贡献了重要经验。

  4. 专业价值:充分展现了代理律师在复杂行政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以及执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感。


:电力公司的维权之路尚未结束,县政府履行复议决定、制定并落实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仍是关键一步。在律师争取下,州政府的复议决定如同一柄破开政策迷雾与行政不作为壁垒的利剑,为企业带来了实质性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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