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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对赌协议解除后业绩补偿条款效力之争——1800万索赔“归零”逆转仲裁案

2026-04-22

发布者: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84人看过举报

关键词

对赌协议 | 业绩补偿条款 | 协议解除 | 合同义务 vs 违约责任 | 重复仲裁 | 重大误解 | 国企基金 | 仲裁裁决


一、案件背景:嵌套式争议下的对赌困局

某合伙企业国有基金(申请人)以2000余万元受让标的公司70%股权,并与创始人团队王某等(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核心条款约定:

标的公司连续三年巨额亏损。2021年,合伙企业以股权出让方违约为由,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首次仲裁,请求解除协议。仲裁裁决:

但该仲裁未涉及业绩补偿条款的处理。2023年,合伙企业再次提起仲裁,主张业绩未达标触发补偿条款,要求创始人团队支付补偿款1800余万元


二、案件结果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多维抗辩,仲裁庭作出裁决:

争议问题仲裁庭认定
业绩补偿条款性质附条件合同义务,非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后义务终止
《减免申请》效力重大误解下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责任承认
是否构成重复仲裁不构成重复仲裁,但实体权利因协议解除而消灭

最终裁决

委托人王某等1800余万元债务被免除,避免个人破产风险,实现从“千万补偿”到“零责任”的逆转。


三、争议焦点

  1. 协议解除后,业绩补偿条款是否仍具约束力?

  2. 业绩补偿条款的法律性质:属于“违约责任”还是“合同义务”?

  3. 王某亲签的《减免申请》载明“愿意承担亏损责任”,是否有效?

  4.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仲裁,应否驳回?


四、律师办案及抗辩策略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在有力支持相对困乏的条件下,构建多维抗辩策略

4.1 精准定性条款法律性质

4.2 程序突围:阻击重复仲裁主张

针对合伙企业提出的“前案未处理补偿问题”抗辩,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

4.3 多维证据攻防:破解《减免申请》

王某亲签的《减免申请》载明“愿意承担亏损责任”,成为申请人核心证据。律师:

4.4 情理融合:不可抗力与公平原则


五、裁判规则与案例价值

5.1 确立的裁判规则

规则内容
业绩补偿条款性质合同义务而非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后义务终止
解除后二次追责限制协议一经解除,基于该协议的业绩补偿请求权消灭
“自认文件”的推翻重大误解、胁迫等情形下签署的《减免申请》,不能作为责任依据

5.2 案例价值


六、结语

本案胜诉不仅是个体责任的免除,更是对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的标杆式厘清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面对不利证据和司法实践分歧,构建层层防线,确立“业绩补偿属合同义务非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避免解除协议后二次追责问题,破解“自认文件”,实现逆转。

创始人团队未获股权转让款却担巨额补偿,显失公平。律师在合伙企业与创业者的博弈中捍卫公平,为类似对赌纠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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