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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案例:撤销限拆通知行政诉讼案——程序正义矫正行政效率,2亿资产保卫战

2026-04-22

发布者: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26人看过举报

关键词

限期拆除通知 | 违法建设认定 | 行政诉讼 | 程序违法 | 主要证据不足 | 信赖保护原则 | 优化营商环境 | 行政强制法 | 城乡规划法


一、案件背景:一纸限拆通知背后的2亿资产保卫战

某商场始于2011年某区重点民生工程。为改善群众生活品质,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商业综合体项目。历史档案清晰显示政府深度参与的轨迹:

建设单位北京某经理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全资子公司专司商场运营管理。

2019年5月,街道办事处一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认定商场系“未取得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要求立即拆除。通知中“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表述始终未见任何书面文件佐证。十年间政府从招商引资主导者变为项目否定者,执法矛头更直指作为实际管理人的某公司,而非持有产权的建设单位。


二、案件结果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精准识别程序瑕疵与主体认定错误,法院判决:

撤销《限期拆除通知》及行政复议决定

理由:街道办未提供规划认定文件错误认定相对人

本案保护了企业2亿元巨额投资权益,避免因机械执法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

  1. 主体认定错误:街道办将“实际管理人”某公司认定为违法建设当事人,而产权归属建设单位,是否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92条关于“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法定定义?

  2. 程序违法:执法文书称“经规划认定”却无任何规划部门书面认定文件,是否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是否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3. 强制程序违规:限拆通知未载明救济途径、未预留法定申辩期,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第35-37条?

  4. 信赖保护:政府从招商引资主导者变为项目否定者,十年间长期认可项目合法性,是否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四、律师办案及诉讼策略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面对地方政府强势推行的拆除行动,构建环环相扣的三步策略,拆解程序违法链条。

4.1 第一步:重构适格相对人理论

4.2 第二步:精准锁定程序违法

针对执法文书“经规划认定”表述却无证据支撑、行政机关“未举证先定性”等问题,进行精准法律解构:

违法类型具体内容法律依据
认定权越位街道办自称“经规划认定”,却无法出示规划部门的书面认定文件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4条关于违建定性权限的规定
证据链断裂被告仅提交测绘报告和会议记录,始终未提供核心的规划认定证据构成《行政诉讼法》第34条所指的“主要证据不足”
强制程序违规限拆通知未载明救济途径、未预留法定申辩期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第35-37条的程序保障要求

律师强调:“程序正义不能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

4.3 第三步:法理情理融合论证

为打破执法机关对项目背景的刻意割裂,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重构了完整的政府履职证据链

以上证据共同印证:政府长期认可项目合法性

律师援引《城乡规划法》第64条提出:

“对已运营六年且符合规划实质要件的建筑,应优先适用‘限期改正’条款而非直接拆除。”

涉案商场已运营六年,符合补办条件。

为促使司法机关全面权衡执法后果,律师:


五、案件结果与裁判意义

5.1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

5.2 裁判意义

维度意义
程序正义矫正本案胜诉是程序正义对行政效率的矫正,彰显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主体认定规则明确了“违法建设当事人”应追责建设单位而非实际管理人的裁判规则
信赖保护原则政府长期认可的项目,不得在多年后以“违建”为由径行拆除
优化营商环境契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为企业在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博弈中开辟理性通道

六、案例价值与启示

  1. 程序违法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有力突破口:执法文书中的“经规划认定”若无证据支撑,即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2. 主体认定必须准确:在无产权转移证据的情况下,实际管理人不承担违法建设责任。

  3. 信赖保护原则在招商引资项目中的适用:政府十年间深度参与、剪彩、支持,不得事后全盘否定。

  4. 经济效益与法律效果的平衡:法院在裁判时考量了2亿投资、4000万清退成本、80%民生消费供给等现实因素。


七、结语

当价值2亿的商场灯火依旧璀璨,我们看到的不仅是资产的保全,更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法治中国的生动实践。此案如同一个精密刻度,丈量着行政执法应有的程序边界。

正如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案例评选讲解的最后陈词中所言:

“我们捍卫的不只是混凝土建筑,更是法律应有的尊严与温度。”

当每一份判决书都成为规范执法的刻度尺,优化营商环境便从政策宣言落地为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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