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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艾滋病患者罪轻辩护成功案例: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如何认定?

2026-04-22

发布者: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25人看过举报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如何认定?——强制猥亵案一审辩护意见书(艾滋病患者罪轻辩护成功)


关键词

强制猥亵 | 公共场所当众 | 升格刑 | 未成年人司法解释参照适用 |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 罪刑法定 | 罪责刑相适应 | 科学证据量刑偏见


一、案件背景

Z某被指控于某温泉中心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男性)熟睡之际,实施抚摸、舔舐生殖器等行为。公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

经庭前沟通,一审法官强调:

根据《刑法》第237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猥亵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面临升格刑的重大风险。


二、案件结果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力辩护,法院依法否定“当众”情节,不适用升格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结果较一审法官最初倾向建议的五年以上刑期大幅降低,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争议焦点(三重核心问题)

  1.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条关于“公共场所当众”的宽泛认定标准,能否参照适用于成年人案件

  2. 事实认定:现场另有三人处于熟睡状态,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当众”?

  3. 量刑偏见:被告人系HIV病毒携带者,且病载检测结果为“TND”(未检测到病毒),是否应作为加重情节?


四、律师办案及文书说理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锁定核心争议,通过三重论证实现突破。

4.1 法律适用:精准切割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差异

4.2 事实认定:推翻“当众”的行为要件

论证维度具体内容
生理状态三人均处于深度睡眠状态,从“熟睡”到“清醒”需要转换时间,生理上无法即时察觉涉案行为
行为特征监控显示Z某动作轻微、短暂,行为未超过3秒,且全过程十分警惕、留意周围状态
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中,证人证言明确反映众人对黄某某(即Z某)的行为没有感知

4.3 情理交融:科学证据破除HIV危害推定

针对被告人HIV病毒携带者身份可能引发的量刑偏见

科学事实结论
案发前Z某医疗记录病载检测结果为“TND”(未检测到病毒)病毒载量抑制者性传播风险为零(权威医学研究结论)
唾液传播HIV概率趋近于零行为仅短暂体表接触,不存在传染危险
被害人无黏膜破损情况客观上未被传染病毒

五、文书点评与案例价值

5.1 法理功底与精准突破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文书中:

5.2 科学实证与人文关怀的结合

本案看似是普通强制猥亵案件,实则暗藏法律适用、证据规则、社会偏见等激流。律师以精准法律辨析为矛、科学实证为盾,辅以司法人文关怀,成功守护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底线。

5.3 推动司法实践的去标签化

辩护意见书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裁判,更推动了司法实践对特殊群体的去标签化认知,让特殊群体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能够受到公正审判。


六、结语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严谨专业、勤勉尽责、诚信尚法”的服务宗旨。本案入选“十大经典案例”,是对其刑事辩护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精神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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