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尚某因发票问题被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拘留,涉案税额高达5500多万元,后逮捕羁押于某地看守所,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尚某涉案税额高达5500多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尚某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尚某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孙建华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介入后,通过审查案卷材料、会见尚某,认为尚某的到案过程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法院最终认定尚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尚某刑期大幅降低。
孙建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