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因未经许可经营电子烟,涉案金额约40万元。被某地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后被该局取保候审;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被某地检察院决定逮捕,羁押于某地看守所。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烟草专卖品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烟草数额约40万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将面临五年以上的刑事处罚。
刘某被决定逮捕且面临五年以上实刑风险下,刘某家属委托孙建华律师为其辩护。律师介入后,通过阅卷、会见刘某了解案情,认为刘某的到案经过符合自首情节,后律师及时搜集新证据并提交检察院,检察院最终认可刘某到案经过构成自首,为刘某变更强制措施并同意对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对刘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刘某免于了监狱之苦。
孙建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