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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红韩国减肥药涉毒被抓,律师介入最终撤案无罪

发布者:孙建华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某刚踏入社会开始工作,在某学校担任高中语文老师,平常刷手机过程中经常浏览小红书软件,多次刷到韩国网红减肥药,三粒装、六粒装、九粒装这种,减肥效果挺好,销量也很客观,陈某了解后也做了该减肥药的一名代理员,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收获一定利润。后某地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将陈某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陈某某家属委托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孙建华律师做为陈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介入后,及时到检察院调阅卷宗、了解案情,在对卷宗进行详细审查后,律师认为本案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且本案证据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缺少陈某某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方面的证据,且陈某某所售减肥药为毒品的客观证据存在欠缺,并基于此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最终对该案进行撤案处理,陈某某无罪。


孙建华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代理等,尤其擅长经济类、虚开增值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