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建华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19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牟某某为某校在校大学生,因与同校学生王某某骑车剐蹭产生纠纷,双方相约在学校操场打架。后牟某某和王某某均纠集多位同学及社会人士共二十余人,于次日下午到学校操场并随即产生肢体冲突。冲突致多人受伤,其中一人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立案,并将牟某某、王某某列为首要分子,对牟某某、王某某等多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见,本案中牟某某的行为已够刑事处罚标准,而公安机关也已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一旦移送法院,牟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因为被刑事处罚而导致就读学校将其开除,无法完成其学业,其本来美好的前途也完全毁于一旦。
牟某某到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委托孙建华律师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介入后,及时到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手续、调阅卷宗,并与牟某某多次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同时考虑到牟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律师对牟某某在校学习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材料以及牟某某学习情况后,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深入沟通案情,申请对牟某某做不起诉处理。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牟某某做不起诉处理,牟某某成功避免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