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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带头聚众斗殴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介入终获不起诉

发布者:孙建华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19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牟某某为某校在校大学生,因与同校学生王某某骑车剐蹭产生纠纷双方相约在学校操场打架后牟某某和王某某均纠集多位同学及社会人士共二十余人,于次日下午到学校操场并随即产生肢体冲突冲突致多人受伤,其中一人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立案,并将牟某某、王某某列为首要分子,对牟某某、王某某等多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见,本案中牟某某的行为已够刑事处罚标准,而公安机关也已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一旦移送法院,牟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因为被刑事处罚而导致就读学校将其开除,无法完成其学业,其本来美好的前途也完全毁于一旦。

牟某某到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委托孙建华律师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介入后,及时到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手续、调阅卷宗,并与牟某某多次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同时考虑到牟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律师对牟某某在校学习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材料以及牟某某学习情况后,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深入沟通案情,申请对牟某某做不起诉处理。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牟某某做不起诉处理,牟某某成功避免刑事风险。

孙建华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代理等,尤其擅长经济类、虚开增值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