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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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APP类开设赌场案:从犯辩护成功,判处缓刑

发布者:孙建华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2628人看过 举报

2022-01-17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王某某被指控涉嫌开始赌场罪,情节严重,本案共十一名被告人,王某某在十一名被告中列第二(这个排序对王某某非常不利,排序越靠前,代表的是检察院认为的罪行越重)。被逮捕后在看守所羁押将近一年时间,检察院认罪认罚阶段给王某某的量刑是处以实刑,王某某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家属委托律师。律师介入后最终为王某某从犯辩护成功,判处缓刑,且罚金就低标准判罚。

前后数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卷宗,多次跟法官沟通、交换意见。形成了以下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是本律师一直以来特别重视的地方,刑辩律师的价值也都凝聚在辩护意见词里了。

辩护意见:

一、犯罪事实方面

(一)指控王某某发展308名参赌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王某某通过ID为100366的账号发展参赌人员358名,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指控王某某发展358名玩家并没有比较直接的客观证据,通过庭审过程中发问本案其他被告人也可以看到,“某某诚信棋牌”APP账号注册流程非常简单,只要有一个上级代理的ID账号,无需手机号验证即可注册,此种情形下就会出现大量的玩家自己注册多个账号使用的情形,而从王某某发展玩家的角度来说,其目的仅是发展这一个人,并非是发展其使用多个账号。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单纯以账号数量来认定王某某发展的参赌人员并不合适。

(二)王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小,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1、从“某某诚信棋牌”APP的制作和维护上来说

本案第一被告人在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2019年初,我在朋友圈看到日照这边的某某软件公司能做各种赌博平台,我就到日照实地来考察,并向一个姓于的销售表示需要做一个只玩麻将的赌博平台,并向其支付了三万元定金,后日照某某软件公司为其开发出某某诚信棋牌APP”;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提到“自己和日照某某软件公司老总都是同一个QQ群里交流讨论技术、服务器的问题,自己还有几个客服人员的QQ”;第三次讯问笔录(中提到“2019年自己从日照某某软件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款麻将的手机软件”;第四次讯问笔录中提到“自己在本县发现一款叫某岳的麻将平台,形式和玩法都跟自己的赌博平台一样,也是从日照某某软件公司那里定做的,因为担心和自己平台的竞争,后来其同跟日照某某软件公司老总谈了保护协议,每年向日照某某软件公司支付2万元,该公司保证跟该赌博平台的玩法不再卖给别人了”。

综合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以及法庭审理情况可以发现,在整个APP的制作和维护上,王某某均未参与。

2、从王某某的工作内容上来说

本案中,无论是王某某自己的讯问笔录,还是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亦或是其他同案犯的讯问笔录,均可以证实,王某某在“某某诚信棋牌”APP运营过程中主要的作用还是作为上下分的客服,也就是使用本案第一被告人给其的微信号或自己的微信号为其他玩家上下分,该工作性质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客服性质,也就是按照老板的要求机械的去完成一种工作任务,此种工作同王某某主观上的犯意并没有多大联系。另通过同案犯的讯问笔录也可以发现,在“某某诚信棋牌”软件出现技术问题时,也没有人找王某某咨询解决,而是向其他人反映解决。再者也未有任何证据指向王某某在“某某诚信棋牌”APP运营过程中有话语权或决策权。

故,从王某某的工作内容上来说,其也仅系一个作用较小的从犯。

3、从王某某跟本案第一被告人的关系上来说

王某某同本案第一被告人虽然系同村,但是综合全案证据可以发现,本案第一被告人比较信任或者让接触“某某诚信棋牌”APP核心的主要是其姨家的亲属,王某某只是作为上下分人员,从来没有真正接触到“某某诚信棋牌”APP的核心上分账号,从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角度,其也就是一个打工的,或者是因为同村关系,一个比较容易管理信得过的打工的,但并不会让其参与“某某诚信棋牌”APP核心的上分账号的管理。

故,从该角度分析,王某某在整个案件中所处的位置和本案第一被告人亲属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

4、从王某某参与时间上来说

本案中,王某某第一次参与“某某诚信棋牌”APP的时间段为2019年6、7月份,因为干了一段时间不赚钱,就干雕塑去了;2020年2月因为疫情,又重新开始干。王某某并没有自始至终的在做“某某诚信棋牌”APP的代理和上下分工作。从王某某参与时间不连续的角度也可以发现,王某某在“某某诚信棋牌”APP的经营过程中的参与的工作并非是不可替代性那种,其做的工作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其他人可以非常轻松的替代。

从王某某并没有自始至终的从事这份工作,也可以分析出王某某在该APP运作中作用较小的从犯角色。

5、从王某某收取赌资的角度上来说

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收取赌资数百万元,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到,王某某收取赌资更多的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资金的中转,其是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的安排,中间隔了一层代理的情况下,收取的该资金,资金的最终流向也是按照本案第一被告人的安排来进行,并不是王某某本人直接从玩家手中吸收而来,从该角度分析,也足以体现王某某从犯的地位。

6、从王某某的获利数额上来说

本案中,王某某获利数额较少,如果王某某在“某某诚信棋牌”APP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无论从自己获利上,还是从本案第一被告人给其发的工资上应该都比较客观,但无论从主观证据,还是客观证据,均可以充分的证实,王某某的实际获利数额相对较小,且本案第一被告人给其承诺的每月2000元工资也没有兑现,此种情形非常的不符合常理,从获利数额的角度来分析,更可以比较可观的体现出王某某在“某某诚信棋牌”APP中的地位较低、作用较小,与起诉书所认定的其犯罪地位严重的不符。

7、从王某某的社会危险性上来说

本案中,王某某虽然也拉了一部分玩家,但王某某所拉的玩家活跃度非常低,这点从王某某的获利上也可以侧面反映出来,如果玩家活跃度高,必然会带动王某某的收入上涨。玩家活跃度不高,一方面说明使用王某某ID注册的玩家账号存在大量的一人注册多个账号的情况,另外一方面也说明王某某并不善于去联系或者调动所拉玩家玩“某某诚信棋牌”APP打麻将的积极性,并不像有的代理为了拉动玩家积极性特意建群,这也是王某某社会危险性并不高的一种体现。

另从王某某主要工作是为玩家上下分的角度来看,上下分的主要流程是玩家通过代理联系客服。在这个过程中,跟玩家直接接触的是代理,并非客服,促成玩家玩麻将的主要一环并不在客服这里。王某某的客服工作,可替代性也非常高,这点在李某的询问笔录中也曾提到过她半天就学会了。简单概况,就是玩家是否玩麻将,是否积极的玩麻将,跟王某某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王某某上下分的工作是被动的等待其他人来找他,而不是主动的去找其他人,这也足以体现王某某的工作性质社会危险性不高。

综合以上七点,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次要作用也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本案中,王某某所起的作用恰恰就是该类次要作用,听命于本案第一被告人的指挥和安排开展工作,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即使无法认定从犯,也应该参照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对其从宽处罚。

二、量刑情节方面

1、王某某系从犯

关于王某某的从犯地位在犯罪事实方面已经充分论证,在此不再赘述,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2、王某某有坦白情节

本案中,王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多次笔录的前后供述较稳定,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王某某应依法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

3、王某某一向遵纪守法,是初犯、偶犯,未有任何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小

王某某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其本质上就是一老实巴交不懂任何法律的农民,该点相信办案人员在讯问王某某的时候,庭审过程中也能够充分的感受到,本次犯罪因王某某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是其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王某某认罪认罚

案发后,王某某认罪态度一直非常好,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的后悔,愿意认罪认罚,家属也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王某某符合从宽处罚的条件。

5、王某某家庭情况特殊

王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王某某的妻子为贵州人,王某某也是因为在本地不好找对象,好不容易从贵州娶到了其妻子,目前夫妻二人的两个孩子也未成年,王某某的父亲因病瘫痪在床一年多,同时身体还存在脑梗死、高血压3级很高危的疾病,眼睛也因糖尿病的并发症基本已经看不见东西,医院曾给其父亲下过病危通知书;母亲年龄较大也身体多病。王某某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被羁押,整个家庭经济上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王某某妻子为照顾家庭,也仅仅靠晚上去夜市摆摊卖卖衣服赚点微薄的收入补贴家用,一个阴雨天无法出摊都会让王某某的妻子郁闷半天。恳请合议庭能够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给与其家庭人文上的关怀。

三、刑罚的角度

1、对王某某处以的刑罚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

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进行了调整,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王某某处以的刑罚应从有利于王某某的角度进行处罚。

2、王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中,从王某某的犯罪中的地位、认罪悔罪态度、个人基本情况来分析,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3、对王某某的罚金应就低处罚

已于2021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项量刑的基本方法第四条中规定特意对罚金刑作出了规定,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回到本案,综合王某某在案件中整体的作用、获利情况,尤其是王某某的家庭情况,辩护人认为对王某某的罚金应就低处罚,以充分体现该量刑指导意见的精神。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恳请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孙建华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代理等,尤其擅长经济类、虚开增值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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